公积金补缴有用吗?小编介绍,职工在下列情况之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①缴存单位为新录用的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明显滞后于事实上劳动关系形成时间的,这期间未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为职工进行补缴; ②因未及时进行公积金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提高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额部分进行补缴。(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工作者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后的差额补缴须依据相关文件执行)③单位调入未及时确认,应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将“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第二,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第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目前,有些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现象比较严重,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进程。职工个人、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行为的督促与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处在调整阶段、经济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这样既可避免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随意性,又可防止挫伤职工工作积极性。 (一)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程序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委员会批准。 (二)缴存比例的恢复和缓缴部分的补缴 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为零,缓缴期限不能无限制。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理解为停缴或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工资收入,依据国办发[ 1996]35号文件的规定,当单位破产时单位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优先予以偿还,因此对单位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更应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予以补缴。 (文章编辑:济南公积金代缴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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