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和老办法相比,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款。
在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也新增了必须“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的条款。和以往一样,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此外,本次办法中并没有明确首付款的比例不低于30%,而是要求“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在计算贷款额度时,要求借款人所贷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新办法同时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限和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也提高到最高不超过80%。
贷款时,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网点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这比之前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缩短了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