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新政策:允许企业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分中心、归集受委托银行:
根据《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鲁建金字[2016]6号)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正常缴存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调整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两份;
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企业经办人持上述材料至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手续。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调整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公示后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缴存银行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未批准的仍应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除企业外其他类型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办法不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分中心、归集受委托银行:
根据《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鲁建金字[2016]6号)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正常缴存公积金,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调整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两份;
2.按照拟提高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企业经办人持上述材料至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手续。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降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调整后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按照拟降低的缴存比例重新计算填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比例)调整表》(一式三份)。
(三)办理程序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公示后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批准与否的回复。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持公积金中心审批文件到缴存银行按照降低后的缴存比例办理缴存手续;未批准的仍应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除企业外其他类型单位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办法不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