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只需进行书面告知承诺;常住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家庭申请多人口用户电价时,不再需要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决定取消现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5项,共计取消61项省级证明事项
这些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家庭贫困证明、注册资金证明、受理或录用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证明事项的用途大部分和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补办,继续教育等级验证,工伤认定、保险待遇申请,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参保人员变更登记、退休手续办理,离休干部登记,公积金贷款申请,残疾人救助申请,再生育审批办理,白内障复明工程参与,丢失作废出生医学证明重新办理,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经济补助发放等,涉及房地产管理、民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生态环境、农业、教育等部门。
这61项证明事项取消后,近20项证明事项由办理部门在部门内部进行核查或在部门间进行核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单身证明等,以申请人承诺的方式替代;再生育审批办理时,也只需当事人提供婚育状况书面承诺;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登报声明,改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
通知要求,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