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省直中心已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受理条件做出了调整。
调整后,职工在省直中心设立账户,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省直中心,实现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在省直中心停缴封存6个月以上,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账户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业务,实现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