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背景
2020年12月底,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文件,近期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也出台了《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我们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我市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济医保发〔2021〕4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的医保待遇。
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二、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了《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原山东省增补药品纳入医保报销的规定。《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的,暂按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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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对中药饮片实行过渡期政策。除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先已纳入基金支付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四是明确了药品个人首负比例的确定。
(一)甲类药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乙类药品
1.职工医保:参照省直医保比例执行,新增的大部分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乙类药品中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
2.居民医保:考虑到居民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新增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1.为了保证参保人的待遇不降低,由常规目录调整为协议期内谈判的14个药品和协议到期后续约成功的14个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不变,与之前保持一致。
2.新增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职工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与省直医保比例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的相关要求及居民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
3.原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不变。